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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即办(冠省名除外)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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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适用本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职书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职书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条例规定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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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条例规定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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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包括分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任命)和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企业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条例规定。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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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或登记机关证明文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条例规定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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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或注销决定(内容包括: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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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
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 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2、联营协议或董事会决议(其它企业提供)。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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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设立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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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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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3、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
4、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
5、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6、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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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凭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20元,工本费3元([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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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凭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20元,工本费3元([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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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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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联营协议或董事会决议(其它企业提供)。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未规定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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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
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撤消分支机构核转函;
8、联营协议或董事会决议(其它企业提供);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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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14号 设立登记费300元,收取工本费10元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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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14号 变更登记费300元,收取工本费10元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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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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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14号 变更登记费300元,
收取工本费10元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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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14号 设立登记费300元,收取工本费10元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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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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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临时性广告登记


一、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场地使用证明;
4、广告合同;
5、广告样件、广告效果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办事程序:书式审查→现场勘查→各有关单位审核→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20日,联合办理的45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每次50元(暂停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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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一、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含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办事程序:窗口全权办理
三、办事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窗口电话:6715721
六、监督电话:67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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