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职权及授权,完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现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将原规则第一章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修订为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 计划等。"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将原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 15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三、调整原规则的结构,将原规则第一章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移至原规则第五十二条之后,作为第五十三条,以下各条序号顺延。四、为突出股东大会的职权和授权,在原规则第一章后增加一章《职权和授权》,内容包括修订后的原规则第一章第三条及修订后的原规则第六章第五十五条,并根据全面风险管理、资产核销等实际工作需要,对原规则第一章第三条进行补充和修订。修订后第二章各条序号及内容如下:第二章 职权和授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财务核销事项;(十七)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投资项目;(十八)审议批准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仅指对子公司借款、代垫费用)、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时,未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1-5 款规定的标准,却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准。(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四)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 币。"同时取消原规则第六章《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各章节及条款序号顺延。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9 年修订)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9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 15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第二章 职权和授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财务核销事项;(十七)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投资项目;(十八)审议批准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仅指对子公司借款、代垫费用)、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时,未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1-5 款规定的标准,却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准。(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 时,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四)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前述各款绝对金额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七)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八)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 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 份的比例。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 180 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非职工监事的监事候选人应当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 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名候选人名单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人选。(五)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六)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 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七)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或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且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 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立,新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如有)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 含本数;"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