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8]第1-8号致: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律师现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发反馈函[2008]197号《关于发审委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的要求,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 2007 年4月苏州工业园区和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电器")转让股份给蒋成安、赵福明、丁鹰的目的及该等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问题1、2007年4月26 日,和昌电器与蒋成安、赵福明、丁鹰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公司0.5%、0.167%、0.33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上述三人。经核查,和昌电器本次股权转让系出于如下原因:(1)为专注于从事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适应塑料加工行业中改性塑料行业的快速发展态势,和昌电器需要扩大业务规模,补充运营资金,考虑央行的贷款利率呈现向上 调整的趋势,和昌电器实施部分股权转让增加运营资金。(2)蒋成安、丁鹰等人对和昌电器业务发展发挥过作用,赵福明系禾盛新材的员工,上述受让人均看好禾盛新材未来发展前景,认为受让公司股份具有投资价值。2、通过对蒋成安、赵福明、丁鹰进行询问,并经本律师合理查验,蒋成安、3-1-1赵福明及丁鹰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本 人持有,不存在替他人代持或委托他人代持的情形。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说明1、经核查,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政府制定了园区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制度。该制度实行对区内企业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等综合基本社会保障,根据企业在园区内的地理位置,区分为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其中A 类包含住房保障,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可以选择适用。B类和C类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发行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开 发区外,根据《补充规定》适用B类社会保障项目。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 2008年7月20日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现有在职员工 312 人,其中符合园区参保资格的人员为298人(其中有9人因身份证信息有 误、相关手续正在补办之中),其余 14 人因公司退休返聘、超龄等原因不 符合参保人员资格而未予办理。截至2008年6月30日 ,发行人已为其289 名在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A类保险参保人员16人,其余均为B类。3、2008 年8月 20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05年以来办理了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园区要求的员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方面的社会保障。3-1-2(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08]第 1-8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经办律师: 鲍金桥司 慧二○○八年 月 日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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