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领域示范行业协会标准

辽宁省工业领域示范行业协会标准为推进我省工业领域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和《辽宁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特制定我省工业领域示范行业协会标准如下:一、名称规范。行业协会是由同级行政区域内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专业服务和自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一般以行业协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文中统称为行业协会)命名,并标明行业专业特征。二、分类合理。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我省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特点,按照专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分类应具有特定的行业专业特征和代表性。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保证理事会的办事效率,理事数额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主要由业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协会领导机构中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四、有完善的自律机制和民主议事程序。以协会章程为核心,建立规范的议事制度、办事程序、决策程序和自我约束监督制度;各组织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程序公开,决策民主。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行业协会办公用房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通讯、办公等设备。行业协会不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专职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从会员单位中选调聘用。七、会员覆盖广泛,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协会的会员单位数应达到业内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总数的50%以上;有稳定的会费和服务收入,年业务活动经费不少于20万元。八、有充实的业务职能。行业协会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或参与行业调研、行业规划和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产品展示、质量检测、反映行业诉求等事务性服务职能。九、财务管理规范。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健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财产权属清晰,账目清楚,经费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账目公开,每年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并按照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预算、决算等财务情况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要由会计审计机构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十、作用明显。行业协会能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开展各种活动。服务意识强,效果好,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会员参与并在业内产生积极影响的活动;采取座谈对话、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引导本行业及会员单位严格遵守行规行约,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成效明显;争取和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得到本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普遍认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