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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济与财务司二○○七年十月序南水北调工程是举世瞩目的跨流域调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我国目前在建的最大水利工程。工程规模宏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利益广,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和全国人民都非常关注,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要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成世界一流工程”。世界一流工程,不仅要有一流的工程质量,还要有一流的管理水平。南水北调办党组也明确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要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建设管理目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乃至整个资金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切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建设成世界一流工程和“三个安全”目标的实现。第一,切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真实、准确反映南水北调工程会计信息的要求。真实、准确的信息是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的基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就谈不上有效的管理,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前提。第二,切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规范南水北调系统经济活动行为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扎实可靠,才能使内部财务收支处于有控状态,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经济活动在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内有序展开。第三,切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措施。很多违规违纪和不规范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会计审核环节加以避免和防止。第四,切实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财会人员素质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是财会人员的最基本工作,也是会计业务的最基本环节,从会计基础工作抓起,对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会起到促进作用。总之,我们“把账记明白”,是做好财务工作的起点,也是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条件。这一点也被工程开工以来这几年的实践所证明,也是编写这本小册子的初衷和目的。我办经济与财务司组织编写的这本《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以国家会计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实际,力求将会计基础工作的一般要求与南水北调工程财务管理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当前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各单位规范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有帮助。希望有关单位财务会计人员认真阅读,对照检查,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完善。也希望各单位领导同志读一读,了解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这对指导工作和加强管理也会有所裨益。二○○七年十月目 录1 总体要求1-1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1-1-1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环节,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就没有可靠保证。1-1-2 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的应用和网络化技术的发展,为会计工作科学化管理创造了条件。加强和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实现会计工作管理科学化。1-1-3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使会计内部监督的需要。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基本的业务。会计基础工作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不仅自身要遵纪守法,依法建账、记账、报账,不得弄虚作假,而且要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坚持原则,严把关口,对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手续不健全和舞弊行为等违法乱纪现象行使会计监督的职能。1-1-4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平、建设一流工程、创造一流管理的需要。南水北调工程是特大型水利工程,投资规模大、资金构成复杂、工期长、涉及范围广、项目分散、管理层次多。为把工程建成优质高效的一流工程,必须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整个经济活动,自始至终都要通过会计业务反映出来,会计基础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管理中至关重要,也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基础。1-1-5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保证正确行使监督职责、接受外部监督的需要。会计工作者既是监督者,又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稽查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既是行驶会计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为接受外部监督提供真实、完整、合法会计信息所必需的。1-2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依据1-2-1 《会计法》、《预算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2-2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1-2-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直属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征地移民机构等单位制定并颁发的工程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1-2-4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1-3 会计基础工作的范围会计基础工作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主要包括:1-3-1 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保管等;1-3-2 会计账薄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等;1-3-3 会计报告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等;1-3-4 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软件的要求、数据安全、资料保管等;1-3-5 会计档案归档的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1-3-6 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1-3-7 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的要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轮岗制度、教育培训、职业道德的建立和执行、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等;1-3-8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1-3-9 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成本费用支出等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工作。1-4 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责任1-4-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全面负责。1-4-2 单位总会计师(未设总会计师的为分管会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下同)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1-4-3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为会计主管人员,下同)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具体管理和组织的责任。1-4-4 单位会计人员对所从事会计岗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具体的直接实施责任。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1 会计机构设置2-1-1 南水北调办机关、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省级征地移民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2-1-2 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必须依法在相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报上级单位会计机构备案。2-2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2-2-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遵循会计业务运行轨迹和符合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人人定岗定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2-2-2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为:会计主管、出纳、稽核、资金预算管理与核算、工资核算、在建工程管理与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管理与核算、财产物资管理与核算、债权债务(含经济合同)和往来款项管理与结算、纳税筹划与核算、收入管理与核算、财务成果核算、总账报表和综合分析、会计电算化和系统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2-2-3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会计与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电算化管理工作。2-2-4 为了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激励会计人员不断学习进取,预防职务犯罪,会计人员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2-3 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2-3-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总会计师。2-3-2 总会计师应由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在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2-3-3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组织领导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经济管理。2-4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职责2-4-1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会计机构中按规定程序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单位内具体负责财务会计业务的部门领导,在单位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财务会计工作。2-4-2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由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坚持原则、廉洁守法的人员担任。2-4-3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依照《会计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职权。2-5 一般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职条件2-5-1 各单位应按定编要求和业务工作需要、岗位设置配备会计人员。2-5-2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6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2-6-1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2-7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2-7-1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法规。熟练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规范。依法办事。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行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敢于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客观公正。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热情服务。树立“热心、耐心、关心”的良好服务态度,并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保守秘密。严格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2-8 会计人员教育培训2-8-1 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单位领导人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学习培训;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制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8-2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高级会计师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的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2-8-3 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通知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课时应有记录,会计证应办理年检登记。2-8-4 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要组织好本单位会计人员的自学。结合本单位业务要求,指导学习内容,组织集体学习,给予一定时间保证会计人员自学,并将自学时间、内容记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2-8-5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教育培训检查与考核制度。将教育培训学习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资格评审、评优和奖惩的条件之一。3 会计核算3-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3-1-1 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3-1-2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1-3 会计核算以本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本身的各项经济活动。3-1-4 会计核算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经济活动为前提。3-1-5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3-1-6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3-1-7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3-1-8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3-1-9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3-1-10 会计信息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和信息使用者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3-1-11 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3-1-12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3-1-13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3-1-14 南水北调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省级移民机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3-1-15 收入应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3-1-16 会计核算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3-1-17 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3-1-18 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单独反映。3-1-19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3-2 会计科目体系和编码一级会计科目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科目代码长度固定为3位。明细科目在一级会计科目基础上根据本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实际需求自行设计,代码固定为2位,即二级、三级、四级科目代码等都为2位。会计科目及编码明细表如下: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编码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三、净资产类101 现金 301 固定基金102 银行存款 303 结余103 有价证券 四、收入类104 暂存款 401 拨入经费105 库存材料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106 固定资产 407 其它收入107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15 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负债类 五、支出类201 应缴预算款 501 经费支出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502 拨出经费203 暂存款 505 结转自筹基建211 应付工资 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及编码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三、净资产类101 现金 301 事业基金102 银行存款 302 固定基金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03 专用基金105 应收票据 306 事业结余106 应收账款 307 经营结余108 预付账款 308 结余分配110 其他应收款 四、收入类115 材料 401 财政补助收入116 产成品 403 上级补助收入117 对外投资 404 拨入专款120 固定资产 405 事业收入124 无形资产 409 经营收入125 财政应返还额度 412 附属单位缴款 二、负债类 413 其它收入201 借入款项 五、支出类202 应付票据 501 拨出经费203 应付账款 502 拨出专款204 预收账款 503 专款支出207 其他应付款 504 事业支出208 应缴预算款 505 经营支出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509 成本费用210 应交税金 512 销售税金211 应付工资 516 上缴上级支出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520 结转自筹基建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及编码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一、占用类 二、来源类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1 基建拨款102 设备投资 302 联营拨款103 待摊投资 303 企业债券资金104 其他投资 304 基建投资借款111 交付使用资产 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11101 固定资产 306 其他借款11102 流动资产 308 项目资本公积11103 无形资产 311 待冲基建支出11104 递延资产 321 上级拨入资金112 待核销基建支出 331 应付器材款113 转出投资 332 应付工程款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341 应付工资201 固定资产 342 应付福利费202 累计折旧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203 固定资产清理 352 其他应付款211 器材采购 353 应付票据212 采购保管费 361 应交税金213 库存设备 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214 库存材料 363 应交基建收入218 材料成本差异 364 其他未交款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219 委托加工器材 401 留成收入231 限额存款 232 银行存款 233 现金 234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41 预付备料款 242 预付工程款 243 预付账款 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52 其他应收款 253 应收票据 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281 有价证券 291 长期投资  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科目及编码序 号 编 号 资金占用类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1 101 拨出移民资金 2 111 移民资金支出 11101 农村移民安置支出 11102 城集镇迁建支出 11103 工业企业迁建支出 11104 专业项目复建支出 11105 防护工程支出 11106 库底清理支出 11107 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支出 11108 税费支出 11109 其他费用支出3 112 待摊支出 11201 勘测设计科研费 11202 实施管理费 11203 实施机构开办费 11204 技术培训费 11205 监理监测评估费 11206 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11207 咨询服务费 11208 其 他4 121 已完移民项目 5 131 现 金 6 132 银行存款 7 141 应收款 8 151 固定资产 资金来源类总账科目 9 201 拨入移民资金 10 205 其他收入 11 241 应付款 12 251 固定基金 3-3 会计凭证3-3-1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求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凭证,是会计核算重要的基础资料。3-3-1-1 各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3-3-1-2 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以及数量、单价、金额。3-3-1-3 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3-3-1-4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以保证账实相符。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会计人员通过有关的原始凭证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3-3-1-5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凭证代替(如银行汇款凭证等)。款项支付后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银行转讫章。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印章。3-3-1-6 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3-3-1-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3-3-1-8 原始凭证应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3-1-9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3-1-10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退回凭证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3-3-1-11 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代作附件。3-3-1-12 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自制原始凭证,其必须具备如下内容:(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收款人、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4)经济业务内容;(5)数量、单价和金额。 3-3-1-13 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凭证,按部门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3-3-1-14 其他几项主要业务原始凭证要件货物采购要有经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货物验收清单。工程价款支付要有合同或协议、合同结算申报审批书。会议费报销要有举办会议的批准文件、会议通知、经审批的会议费预算、会议结算凭证等。3-3-2 记账凭证制单要求3-3-2-1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3-2-2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3-2-3 填制记账凭证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2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记账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3-3-2-4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上。即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账凭证。 3-3-2-5 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1)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3)往来款项,应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5)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6)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7)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3-3-2-6 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与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3-3-2-7 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3-3-2-8 各单位提取各项税费的记账凭证,应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合法的计算提取依据及正确的计算过程。3-3-2-9 记账凭证的内容涉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业务,没有直接收付款项,但需要通知对方单位入账的,应当向对方单位出具转账通知,说明该往来结算业务的内容,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也可以直接以记账凭证的副联代作转账通知,但应当在递送的记账凭证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并注明“副联”或“代作转账通知”字样。3-3-2-10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3-3-2-11 记账凭证发生差错,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1)填制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2)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错误,在当年内发现的,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来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X月X日X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订正X月X日X号凭证”。(3)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科目使用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在当年内发现的,应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填制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补充登记;调减金额用红字冲销。(4)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予以更正。 3-3-2-12 记账凭证填制完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3-3-2-13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3)汉字大写数字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等汉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5)阿拉伯数字中间的“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的,汉字大写金额中可写一个“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的,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3-3-2-14 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3-3-2-15 记账凭证的装订:(1)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2)如原始凭证过大,要折叠成比记账凭证略小的面积,注意装订线处的折留方法,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账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平。(3)要摘掉凭证中的大头针等所有铁器。(4)会计凭证装订处是凭证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宽不超过2厘米,上下长不超过2.5厘米。(5)装订后要将装订线用纸打个三角封包,并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月、日和册数的编号。3-3-3 记账凭证的审核要求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为了保证账簿登记的正确性,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必须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是:(1)填制凭证的日期是否正确。(2)凭证是否编号,编号是否正确。(3)记账凭证所列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书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4)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是否填列齐全。(5)经济业务摘要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与记账凭证上填写的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相符。(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8)审核会计凭证核算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弄虚作假现象。3-3-4 记账凭证的复核要求(1)凭证输入计算机后要进行复核,复核计算机内的凭证与手工记账凭证是否一致,防止有意无意的错误。(2)复核人员和输入人员不允许同为一个人。3-4 会计账簿3-4-1 账簿设置(1)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3)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3-4-2 登记账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3-4-2-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记账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3-4-2-2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3-4-2-3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3-4-2-4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3-4-2-5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3-4-2-6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4-2-7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3-4-2-8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3-4-2-9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3-4-3 对账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相关凭证、账簿、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1)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3)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3-4-4 结账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3-5 资产清查为了正确掌握资产的实际情况,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可靠,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3-5-1 日常工作中应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确定清查对象,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或互查。3-5-2 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资产清查,即对本单位全部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和核对。3-5-3 在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结业清算、破产,以及清产核资、清仓查库、资产评估时,都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3-5-4 资产清查工作由各单位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或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账。3-6 财务报告3-6-1 编制财务报告的要求3-6-1-1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3-6-1-2 各单位编制财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编报及时。3-6-1-3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3-6-1-4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3-6-1-5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全面责任。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3-6-1-6 各单位必须在南水北调办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编制财务报告,按要求报送。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按南水北调办规定的统一格式。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本单位自行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6-2 汇总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1)汇总财务决算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南水北调办财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包括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2)各单位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审核会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审查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封面及报表日期、印章等内容是否完备;审查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审核财务状况说明等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审查报表有无漏项、漏数、漏行、错字以及数字错误和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3)如果发现已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应同时报告接受单位及时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3-7 竣工财务决算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财务管理,总结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正确确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工程竣工后即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4 会计电算化4-1 计算机的选择和运行环境要求(1)电子计算机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财力,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及有关配套设备和系统软件。计算机的购配置应坚持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原则。应尽量选用统一型号的设备、软件,购置的设备及软件应获得良好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2)计算机运行环境的选择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会计业务的多少及会计工作的分工等方面综合考虑。单位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并且会计人员较少的单位,采用单用户方式;单位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并且会计人员分工较细的单位,采用多用户方式或网络方式。4-2 会计软件的确定(1)各单位可以采用购买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的方式选择会计软件。(2)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3)选择的会计软件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4-3 操作管理制度4-3-1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安全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4-3-2 会计电算化岗位一般包括电算主管、数据处理、审核、出纳、数据分析、系统维护。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算化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出纳、数据处理、审核必须分设,做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4-3-3 操作人员管理制度(1)进行会计电算化的操作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软件熟悉后方可上机操作。 (2)电算化操作人员在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减少上机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财务软件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报表的取数运算以及打印输出。 (4)对于已输入系统需要修改的记账凭证,各操作人员只能以自己的身份进入系统且只能修改自己输入的记账凭证;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其他操作人员输入系统的记账凭证。 (5)任何人不得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直接操作,不得修改系统数据。(6)操作人员的口令应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应定期更换自己的系统登录口令。 (7)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以其他操作员的身份上机操作。在处理完自己的事务后,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系统。 (8)操作人员应在上机操作记录本上详细记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和处理情况以及计算机软硬件的升级、更新等影响系统的重大事项。 (9)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凭证输入、修改等数据处理工作。(10)电算化维护人员应定期做好财务数据的日常备份工作,并将备份的数据存放在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中或存放在光盘、磁带机、移动硬盘中。 (11)存档的数据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财务应用软件、账表和文档资料等应由档案管理员保管。(12)会计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Internet国际互联网。4-4 会计电算化初始化准备4-4-1 每年年初或开始会计电算化工作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初始会计信息。4-4-2 账务处理初始化(1)收集初始数据。结出上年各科目的余额并试算平衡,如从年度中间开始建账还需要结出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试算平衡;(2)建立账簿。根据单位选用的会计制度及内部管理需要,建立总账及各明细账、辅助账;(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编码规则、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计凭证分类方法等。(4)操作人员设置及权限分工。按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操作人员的分工和权限。(5)设置会计科目,录入期初余额,并进行试算平衡。(6)设计会计报表格式和定义数据来源。4-5 记账凭证录入和复核要求4-5-1 记账凭证编制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采用其中一种:(1)手工编制完成记账凭证后录入计算机。(2)根据原始凭证直接在计算机上编制记账凭证。采用这种方式在制单完成后即时打印出会计凭证并由经办人签章。4-5-2 根据记账凭证编制方式可以选择不同的审核方式。(1)采用手工编制完成记账凭证后录入计算机的,先将手工填制的凭证审核通过,然后输入到计算机中,最后复核。(2)根据原始凭证直接在计算机上编制记账凭证的,每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打印出来,经凭证审核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计算机中执行成批审核凭证。4-5-3 凭证输入计算机后要进行复核,复核计算机内的凭证与手工记账凭证是否一致,防止有意无意的错误。4-5-4 复核人员和输入人员不允许同为一个人。4-6 登记账簿的要求(1)每月记账凭证审核无误后,记账人员执行记账命令由计算机自动登记出总账、明细账、各种辅助明细账。(2)总账、明细账、辅助明细账等按年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账簿,由出纳按凭证顺序手工登记账簿,逐日结出余额。4-7 差错更正要求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对已输入的记账凭证,在结账前发现差错的,应及时对凭证进行修改。对未经审核的记账凭证,可由制单人直接进行修改;对已经审核但尚未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必须先由审核人员取消审核,然后由制单人进行修改;在结账后发现错误的,必须另做凭证,利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不得利用其他手段随意更改系统内数据。4-8 结账要求(1)在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检查该月其他相关模块的数据是否传递完毕。及时调整需期末调整的账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查对有关收入和费用是否进行账项调整。(2)结账前先进行对账,核对总账与明细账、辅助账与相关明细账是否相符。(3)结账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以防止其他人员的误操作。(4)结账必须逐月进行,上月未结账本月不许记账。(5)结账前应做一次数据备份。(6)结账后未经允许,任何人不能擅自恢复结账前状态。5 会计档案管理和工作交接5-1 会计档案5-1-1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5-1-2 各单位应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5-1-3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5-1-4 工程建设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按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5-1-5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2 会计工作交接5-2-1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5-2-2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5-2-3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办理未了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2)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全部会计资料和物品,包括会计电算化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介质资料(磁带、光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5-2-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总会计师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5-2-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账物必须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由移交人员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及时补齐,如暂时不能补齐的应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到底。(3)移交时,移交的会计帐簿内所有科目余额栏必须结清,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盖章。(4)银行存款账户和零余额帐户额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移交人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必要时,接替人要进行抽查核对。(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6)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5-2-6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当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情况、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5-2-7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均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注明单位、职务、交接日期和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5-2-8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薄,不得自行另用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5-2-9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总会计师(未设总会计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2-10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单位确定。5-2-1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5-2-12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6 会计监督6-1 会计监督主体及职责6-1-1 会计监督主体及监督对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是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权。6-1-2 会计监督的职责(1)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作用。(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应当在单位领导的领导下,在参与本单位管理、维护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着保证单位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责任。(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责任监督和控制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计划、预算等的执行,指出存在的问题,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提出改进意见,保证各项内部制度的实施。(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对本单位的会计监督,确保本单位会计报告和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6-2 履行会计监督的依据6-2-1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6-2-2 南水北调办制定下发执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2-3 本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南水北调办颁发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2-4 本单位编制的内部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6-3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物资、财务收支、财务报告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6-3-1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6-3-2 对会计账簿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会计账簿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行为,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6-3-3 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6-3-4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3)对与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请求处理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5)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6-3-5 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行为,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6-3-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